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,具有合法执业资格。本所接受浙江某公司委托,就该公司与陈晓军(以下简称“陈某”)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纠纷,特向陈某发出律师函,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
事实与理由:
陈某系浙江某公司的员工,在任职期间,未经公司授权,擅自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“某某”制作宣传册、名片等宣传物料,并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宣传信息。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该公司商标权的侵犯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侵犯他人知识产权,应当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影响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因此,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,应当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影响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具体赔偿损失的金额,应根据陈某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,包括侵权范围、侵权持续时间、侵权造成的损失等因素,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。
本所特此敦促陈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如陈某拒不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,本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特此函告。
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
2023年12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