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《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,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。其中,第18条规定,以虚假离婚为由骗取银行贷款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,认定为民事欺诈,并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85条规定,认定贷款合同无效。
《解释》的这一规定,明确了银行放款“假离婚贷”的法律后果,对此类行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。
“假离婚贷”是指夫妻双方为了骗取银行贷款,假装离婚,然后再以离婚后的单身身份申请贷款。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,侵害了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48条规定,夫妻双方有权共同决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。如果夫妻双方假装离婚,那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,通常是违反真实意愿的。因此,银行在审查“假离婚贷”案件时,应当重点审查离婚协议是否存在违反真实意愿的情形。
此外,银行还应当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。如果借款人是“假离婚贷”的实施者,那么其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通常较差。因此,银行在审查“假离婚贷”案件时,应当提高审慎性,避免造成损失。
- 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。
- 应当审查离婚协议是否存在违反真实意愿的情形。
- 应当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。
如果银行发现借款人存在“假离婚贷”的嫌疑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《解释》的出台,为打击“假离婚贷”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。银行应当提高审查意识,加强审查力度,严防“假离婚贷”案件发生。